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第7號公告中涉及的信息安全產品強制性認證的強制實施時間延至2010年5月1日,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范圍內強制實施。
為保障國家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產品的評價制度,2008年1月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公告對部分信息安全產品實施強制性認證,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未獲得強制性認證的產品不得出廠、進口和銷售。
公告發布后,中外各有關方面對認證的實施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在廣泛聽取國內外企業、相關行業機構及政府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我國政府決定對認證制度的實施范圍和實施時間作出調整。為此,國家質檢總局、財政部、認監委聯合發布2009年第33號公告,將信息安全產品認證的強制實施范圍調整為《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范圍內;將原定2009年5月1日強制實施日期推遲到2010年5月1日。
2009年4月29日上午,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就以上調整召開了“信息安全產品強制性認證工作說明會”,將此情況向美日歐韓業界及政府代表作了通報。
特此公告。
附件:信息安全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共13份)
1. 安全操作系統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2. 安全隔離與信息交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3. 安全路由器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4. 安全審計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5. 安全數據庫系統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6. 反垃圾郵件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7. 防火墻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8. 入侵檢測系統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9. 數據備份與恢復產品強制認證實施規則
10. 網絡安全隔離卡與線路選擇器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11. 網絡脆弱性掃描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12. 網站恢復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13. 智能卡cos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