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府提出五年時間建設“信息廣州”的目標。廣州市政府法制辦昨日公布了《廣州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并于5月30日之前向社會征求公眾意見。《廣州市信息化促進條例》是今年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旨在通過這部信息化基本法,從根本上保證政府推進和管理信息化職能的延續性,為“信息廣州”的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據悉,國內許多省市高度重視信息化立法工作,加快了信息化立法的步伐,如湖南、北京、天津、山東、杭州、寧波、河南、云南等省、市已相繼制定并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搶占信息化競爭的先機。
亮點一:政府各部門設首席信息官
《條例》規定,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設立首席信息主管,負責本部門信息化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首席信息主管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參照執行。
據介紹,首席信息官(CIO)最早出現于上世紀80年代的外國政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信息資源的管理、開發、利用,直接參與高層決策管理。后來,一些大型公司采納了這一經驗,使得“首席信息官”在現代企業層面得以建立。設立首席信息官制度,是為了加大首席信息官在信息處置方面的權力,推動真實的電子政務,通過信息公開增強公眾對于政府行為的監督,從而相應地使政府工作人員提高公共服務水準,有利于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
《條例》還規定,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各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信息化水平進行考核。此舉將信息化發展指數納入干部評價指標體系,有利于提高領導干部對信息化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高信息化建設與投資的效率。
亮點二:政府各部門信息無償共享
《條例》規定, 政府各部門負責基礎信息資源庫的信息采集。采集信息應當遵循依職能采集,一數一源,誰采集、誰更新的原則,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信息采集規范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據介紹,政府各部門根據行政職能的需要采集各種各樣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自然人、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宏觀經濟等基礎信息,這些構成了基礎信息資源庫。采集信息遵循依職能采集,一數一源,誰采集、誰更新的的原則,避免重復、多頭采集,可提高行政效率,方便政府部門業務的互聯互通。例如,公民個人基本信息比如身份證號碼、籍貫等只能由公安局采集,其他部門不能再對其進行采集,只能在此基礎上進行疊加,公安局采集的這些信息只能由公安局負責信息的更新。
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是電子政務的老大難問題,很多電子政務計劃都將實現部門之間充分信息共享作為電子政務建設的重要目標,但效果不明顯。此次,《條例》明確要求,政府各部門采集的基礎信息資源庫的信息應當無償與其他政府部門共享。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監部門制定基礎信息資源交換目錄和標準,引導信息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
《條例》的相關罰則中規定,政府各部門采集的信息未能無償與其他部門共享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將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亮點三:使用個人信息應經本人同意
《條例》規定,凡涉及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以及其他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府信息,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將其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開,供社會使用。
個人隱私保護是信息化發展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在全國范圍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出臺之前,《條例》中關于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規定成為該《條例》最大的亮點之一,也是地方性立法的探索性規定。《條例》對此做了原則性規定,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在法律規定和信息提供者許可范圍內采集、開發利用個人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個人隱私。
《條例》還特別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集并使用個人信息,應當經過當事人同意,并明確約定使用范圍。有法律人士指出,這一規定對目前社會上買賣個人信息猖獗的現象將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希望能進一步明確未經當事人同意采集使用他人信息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