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陜西省、甘肅省、寧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38號)的要求,經國務院批準,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分兩批界定了全國44座資源枯竭城市并要求其編制轉型規劃。為規范轉型規劃的編制,提高規劃的科學性,突出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根據國家規劃編制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轉型規劃的性質與定位
(一)轉型規劃是為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發展編制的專項規劃,是明確資源枯竭城市政府工作重點,引導市場主體行為,確定轉型目標、轉型戰略和轉型任務的綱領性文件。
(二)按照國務院關于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的要求,轉型規劃定為省級專項規劃,按照省級專項規劃進行管理。
(三)轉型規劃由資源枯竭城市人民政府編制。南票區、下花園區、東川區、弓長嶺區、鷹手營子礦區、萬山特區、楊家杖子開發區轉型規劃的編制由其所在市或地區人民政府負責。
(四)資源枯竭城市根據實際情況和任務要求科學確定轉型規劃期限,原則上規劃到2015年,展望到2020年。
二、轉型規劃的編制與內容
(一)編制轉型規劃應當以國家關于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方針政策為依據,應符合國家及省級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與相關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相銜接。
(二)編制轉型規劃,必須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搜集、前期研究以及納入規劃重大項目的論證,前期研究必須達到一定深度。
(三)轉型規劃應與本地發展戰略相結合,體現轉型特色,突出重點,實現有限目標,著力解決資源枯竭城市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明確定位、目標、戰略、任務、保障措施等重點內容。
(四)規劃文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背景和轉型條件。包括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國土空間評價概況、挑戰與機遇、優勢與劣勢等。
2.規劃總綱。包括指導思想、轉型原則、功能定位、轉型戰略、轉型目標。轉型目標應明確階段性目標,提出接續替代產業發展方向及目標、就業等社會發展指標和生態環境治理目標等。
3.接續替代產業發展。接續替代產業發展的主要任務、空間布局、引導原則和產業發展政策等,提出重點工程項目。
4.社會問題解決。就業、貧困、棚戶區、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等與資源開采相關的社會問題與矛盾的解決對策,提出重點項目。
5.生態環境整治。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的主要任務、措施,提出重點項目。
6.支撐保障能力。包括城市空間結構轉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人才、教育與科技支撐,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體制機制創新等。
7.政策措施和實施機制。資源枯竭城市及所在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實施機制及責任落實等。
(五)轉型規劃發展目標盡可能量化,發展任務具體明確、重點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六)編制轉型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規劃成果的表達清晰、規范、準確,成果中的文本、圖件應與附件中的專題研究報告、分析圖件等有所區分。
三、轉型規劃的審查報批與實施
(一)資源枯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認真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的意見,自覺接受指導,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把轉型規劃編制作為凝聚人心、謀求共識的重要方式。
(二)轉型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審批前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銜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專家或委托咨詢評估機構對轉型規劃進行審查。
(三)轉型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資源枯竭城市人民政府對轉型規劃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保障規劃的實施落到實處。
(五)其他資源型城市(地區)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