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04]34號)和《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數字化管理加快電子政務建設的通知》(京辦發[2005]17號)有關精神,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與原則
(一)工作目標
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長效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履行職責需要,明確各部門、各單位政務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基礎設施,制定標準規范,推動重點領域和跨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進一步提高決策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
(二)工作原則
加強管理,創新機制。建立政務信息采集、使用、共享機制,通過信息化技術手段實現對政務信息資源的管理和共享。
職責分明,風險承擔。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按照責、權、利統一原則,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需求導向,急用先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緊密結合當前決策支持、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經濟運行等重點政務工作的急需,加快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共享。
確保安全,保護隱私。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正確處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與保障安全、保守秘密的關系,保護國家安全、企業秘密和公民隱私。
二、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共事工作的組織領導
成立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規劃,研究制定年度計劃,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共享重大事項等工作。市委秘書長、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負責領導小組工作,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信息辦、市編辦、市保密局、市監察局、市統計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事局、市檔案局等部門為成員。市信息辦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制定政務信息資源規劃,組織、建設并管理全市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基礎設施和重要政務信息資源庫;研究制定基礎數據庫的共享辦法;管理采集基礎信息資源注冊目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制定政務信息共享規則和標準規范,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定期組織全市政務信息資源調查,提出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建議。
市統計局、市信息辦負責對市有關部門采集的基礎信息資源進行審核,并負責依據有關規定加強"數字準"方面工作的信息資源目錄建設。市保密局負責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涉及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協調處理有關安全保密事項。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相應的經費預算保障。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信息辦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組織考核。市檔案局負責制定相關政務信息電子檔案歸檔制度和標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信息辦負責統籌政務信息資源標準規范和需求,組織各部門和單位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與交換標準。各部門和單位要明確本部門本單位專門人員負責政務信息共享工作,定期開展專業培訓,并加強考核。
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明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協調本部門、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各相關部門、單位對各自領域內的政務信息資源負有采集、加工和管理的責任,負有向其他具有共享權限的部門和單位提供相關政務信息的責任;經履行一定程序有權從其他部門和單位獲取履行職能所需政務信息資源,并對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負有相關責任。
三、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機制
(一)建立政務信息采集責任公開機制
按照統籌規劃、統一組織的原則,由市統計局、市信息辦負責確定法人、人口、空間與自然資源、宏觀經濟與社會發展等基礎信息的采集標準和采集部門,明確有關政務信息采集職責。建立政務信息采集目錄,并及時以政務信息采集責任公開目錄形式公布。建立政務信息采集申請、查詢、注冊、備案和協調工作機制,規范政務信息采集工作,避免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統籌建設機制
各部門、各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履行職責需要,以及全市政務信息采集責任公開目錄,在市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指導下,按照"業務產生數據"、"建設與維護同步考慮"的原則,建設本部門、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庫和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全市統籌集中建設法人、人口、空間與自然資源、宏觀經濟與社會發展四類基礎信息。建立政務信息數據庫備案、注冊、運行、更新、注銷管理制度,對全市政務信息數據庫實現動態管理。
(三)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查詢機制
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加強政務信息資源整合,避免重復建設。各部門、各單位新建政務信息數據庫或需要共享政務信息時,通過查詢政務信息采集責任公開目錄,判斷要新建或需共享政務信息數據庫是否已經存在;通過查詢政務信息共享目錄,判斷能否提取可以利用的政務信息,避免重復采集和建設。
(四)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協商機制
按照"誰產生誰負責,誰建設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誰共享誰負責"原則,由政務信息需求單位向政務信息提供單位提出申請。政務信息共享和交換的內容、范圍、用途和方式以供、需雙方協商為主,信息需求申請與協商結果報市信息辦備案。除依法確定不能共享的信息外,信息提供單位提供共享政務信息應當免費、及時和全面。
政務信息提供單位不予提供或不能按已商定協議提供共享政務信息的,必須將有關情況、理由報市信息辦。市信息辦依據其職責商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解決,重大事項提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后,共享各方應將相關政務信息資源提供情況和使用情況報市信息辦備案。使用部門和單位應將共享效果向提供部門和單位反饋。
(五)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協議機制
各部門、各單位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過程中應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管理,統籌考慮信息安全,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健全政務信息安全監管機制,妥善保管政務信息資源,確保共享信息資源的安全保密。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需求方和提供方要簽訂政務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協議,并報市保密局備案。通過共享取得的政務信息資源,只能用于共享安全保密協議指定的用途和范圍,未經允許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六)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資金保障機制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信息辦制定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基礎設施、重點信息資源建設和維護年度計劃。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信息化資產的維護經費納入本部門、本單位信息化運行維護費,業務數據采集、共享、維護的經費由部門、單位相應的工作經費列支。對因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而單獨建立數據庫系統的部門、單位,由市財政局、市信息辦依據數據庫運行、更新和維護的實際情況給予資金保障。
(七)建立政務信息共享激勵與約束機制
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信息辦等部門負責對全市政務信息共享情況進行考評。市監察局等部門對在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共享工作中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響的部門、單位及有關人員追究責任。因違反保密法規,致使共享信息資源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當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重點任務
(一)建立政務基礎信息共享目錄、應用信息共享目錄、數據庫管理目錄與信息采集責任公開目錄
市信息辦組織編制政務基礎信息共享目錄、應用信息共享目錄、數據庫管理目錄與信息采集責任公開目錄。政務基礎信息共享目錄包含法人、人口、空間與自然資源、宏觀經濟與社會發展基本數據項。應用信息共享目錄包括除基礎信息外的面向跨部門和領域應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數據項,其中包括《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本市國家行政機關基礎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05]35號)中要求建立的信息資源目錄。數據庫管理目錄包括經過注冊確認的數據庫相關屬性。政務信息采集責任公開目錄包括基礎信息數據名稱、責任單位、數據存在形態等內容。
市信息辦負責建立市政務外網門戶網站。通過市政務外網門戶網站發布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日錄、交換目錄與采集目錄,提供信息查詢、定位等服務。
(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
加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建設。按照"物理分散、邏輯集中"和"資源整合、集約建設"的原則,統籌建設市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為各部門、各單位之間的政務信息共享交換提供支撐服務。
(三)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配套措施
由市信息辦會同市相關部門制定政務信息采集、共享、交換、數據庫管理、信息安全保密協議等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與操作規程。
(四)結合應用,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結合全市重點工作,推動領導決策支持、應急指揮、安全生產管理、流動人口管理、行政審批、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社會保障管理與服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企業與個人信用、土地資源管理、地下綜合管線管理、房地產市場管理、市政管理、政法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上述各方面工作的主要負責部門會同市信息辦統一組織制定政務信息共享方案,并負責具體協調與實施工作。信息共享方案必須遵循全市統一規劃、標準和管理要求,報領導小組審查后實施。
五、加強區、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一)各區、縣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全市統一規劃、技術標準、信息資源采集機制的要求,推動本地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二)各區、縣需要共享市有關部門、單位或其他區、縣政務信息資源的,應向信息提供部門、單位或區、縣申請,并報市信息辦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