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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運維]GATS缺陷對我國服務外包發展的影響與對策2008-09-08 09:19  消息來源:unknow

媒體名稱

在線國際商報

刊登日期

20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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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類型

IT媒體

媒體級別

中央媒體

傳播方式

網絡媒體

文章字數

4348

文章作者

 

 

 

1990年代后期以來,信息和通訊技術的突飛猛進使知識與信息數字化、標準化和物化,從根本上改變了原先許多服務的不可儲存性和不可運輸性特征。基于信息數字技術支持下的服務外包貿易呈現出方興未艾之勢。

中國作為世界上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經濟體,其穩定的政治環境、較好的法制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的巨大潛力以及大量低成本的具備基礎技術和語言能力的人才均顯示出中國在發展服務外包貿易中存在明顯的比較優勢。我國應當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道共同促進全球服務外包貿易自由化的制度建設,預防國際市場可能出現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推動服務外包貿易發展以促進本國經濟的增長。

多邊服務貿易自由化規則與《服務貿易總協定》

根據服務貿易相對于貨物貿易的特殊性,全球多邊貿易體制將服務貿易納入由《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規范的多邊規則框架下,使全世界約95%的國家服務貿易都遵從《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制。

GATS的目標與GATT的目標相似,旨在通過發展服務貿易“促進所有貿易伙伴的經濟增長和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它尋求在服務貿易方面適用根據服務貿易特點而進行修改的關貿總協定的規則,以達到上述目標。《服務貿易總協定》成為了全球服務貿易自由化發展的制度保證基礎。

服務外包貿易對《服務貿易總協定》提出的新挑戰與新需求

上世紀90年代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尚未對此后迅猛發展的服務外包貿易給予足夠的重視和考慮。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既存的規則框架已然表現出對新興服務業態的不適應性,服務外包貿易已然對其提出了新的挑戰與需求。

1.服務外包貿易與全球服務貿易統計制度《服務貿易總協定》簽訂后,多邊貿易體制成員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基本供應模式達成了基本一致,這為全球范圍內制度化的對服務貿易量進行統計奠定了基礎。2002年,《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的出版標志著國際公認的服務貿易統計框架的基本形成。這一統計方法的基本原則是,遵循《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確定以四種供應模式作為服務貿易統計的范圍。并以居民與非居民間的服務貿易(國際收支項下的服務貿易)和通過國際附屬機構實現的服務貿易(FATS)兩條主線進行統計。

但上述方法對于服務外包貿易的統計卻存在著較多問題。首先,雖然信息技術服務外包具有一定的部門性,可歸入統計體系中商業服務部門的計算機及相關服務分部門,但具有更大發展潛力的業務流程服務卻是跨部門的。而制定于1991年的GATS服務部門分類表(ServicesSectoralClassificationList)雖經兩次更新(分別為1998年的CPC1.0版和2002年的CPC1.1版),但目前還無法與日益細分的眾多業務流程服務相互對應。

其次,即便是對于可歸入部門統計的信息技術服務外包,也依然存在著如何區分一般形式的服務貿易與具有離岸外包性質的服務貿易的統計難題。作為一種服務業態形式,服務外包交易會在四類供應方式中均有體現,如何將一般的服務貿易交易與帶有加工貿易性質的服務外包貿易進行區分,成為了當前服務貿易統計體系所需要考慮的新問題。

而由此導致的問題是,多邊成員方僅對列入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的部門承擔開放義務,而這些部門往往是根據現有分類來劃分和定義的。如果由于技術進步產生的新服務和中間服務不能夠體現在WTO成員已經做出的承諾分類當中,則這些服務就將可能遭受貿易保護主義的威脅,并由此大大增加包括中國在內的各接包國所面臨的市場風險。

2.服務外包貿易與《服務貿易總協定》下的服務貿易自由化承諾

服務外包作為一種新型的服務貿易形式,主要做法是將國外客戶某一部分的業務內容通過互聯網轉移到其他國家進行處理,以降低成本,獲取更高的利潤。但是,這種基于電子媒介和網絡載體跨境交付和消費的服務交易究竟屬“自一成員領土向任何其他成員領土提供服務”的模式1(跨境交付),還是屬于“在一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模式2(境外消費);或者是一部分屬于模式1(跨境交付),一部分屬于模式2(境外消費),目前均尚無定論。

由此產生的潛在問題是,由于各成員方在某一特定部門或分部門對這兩種模式可能會做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承諾(如對模式1“不作承諾”,而對模式2“無限制”),服務外包交易雙方對供應模式的不同理解就可能會引起相關市場是否應當開放的爭論,甚至引起爭端。例如,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在電信服務流域,我國對模式1的承諾屬于有一定范圍或者有預設條件的限制,而對模式2的承諾卻是“沒有限制”。

就實踐情況來看,由于服務外包貿易正處發展時期,其形式往往表現為企業內部貿易,上述狀況所引起的潛在問題還并未在實踐中顯現。但是,根據貨物貿易發展的以往經驗,一旦服務外包貿易量達到一定層級,各方利益結構的調整和沖突必然會引發貿易保護主義爭端,而當前服務外包貿易供應模式的不確定將會增加爭端解決的復雜度。

3.服務外包貿易與全球電信業市場開放

世貿組織自1995年成立以來,一直在致力于繼續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未盡議題。其中,《基礎電信協議》談判對于當前服務外包貿易的發展具有深刻的影響。該協議的主要內容是敦促各成員方向外國公司開放電信市場,并結束在國內電信市場上的壟斷行為。

服務外包作為一種依賴于全球信息網絡環境產生的新型服務業態形式,各國電信業的開放與競爭無疑為其在世界經濟中的發展起到了推動的作用。例如,印度在上世紀90年代就加入了《全球基礎電信協議》,這使印度的電信業逐漸成為發展中國家最開放的市場之一,從而推動印度成為了世界上呼叫中心服務出口最多的國家。

但是,《基礎電信協議》作為一項諸邊協議,未加入或后來加入該協議的發展中成員往往都在本國電信行業存在較為嚴重的保護主義傾向。這不但阻礙了全球服務外包貿易的發展進度,客觀上也使這些發展中成員白白喪失了在早期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的大好機會。

以我國為例,中國電信行業的對外開放始于入世之后,并伴隨過渡期逐步推進。而恰恰是在這段時期,我國在承接國際服務外包貿易方面獲得了迅猛的發展。反觀印度,盡管其經濟發展程度不及我國,但由于其電信行業實現了較早的全面開放,因此在國際服務外包市場當中搶占了先機。

我國推動服務外包貿易制度自由化的政策建議

1.借鑒貨物加工貿易的統計經驗,在現行服務貿易統計框架內構建服務外包貿易的統計體系。

相對于貨物貿易的統計,國際上對服務貿易的全面統計才開始不久。這在客觀上加大了就服務外包貿易展開全球統計的難度。筆者認為,我國目前有兩項工作急待推進。

首先,堅持遵循并大力推廣以《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為原則對服務外包貿易進行行業分類。目前許多國際機構在統計服務外包時是并未遵循《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下的行業分類原則。如果這種狀況持續下去,根據貨物貿易統計中的經驗,則將來就可能出現不同國家、不同國際機構所統計的服務外包數據無法比較的窘境。

其次,將服務外包貿易與一般的服務貿易在統計中進行區分。服務外包貿易的形式與貨物貿易當中的加工貿易有相似之處。而對于貨物加工貿易,目前我國進行管理和統計的一般做法是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進行登記備案,并根據企業申報進行管理和統計。因此,我國也可以嘗試對服務外包企業展開類似的統計管理制度,并在同其他國家交流經驗的基礎上逐步確立國際通行的區分規則。我國商務部服務貿易司已在嘗試推行企業申報方式的《服務外包統計報表制度》。

2.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規則調整,改善服務外包貿易發展的制度環境。

為使多邊成員在服務貿易談判中的自由化承諾能夠惠及服務外包部門,相關談判應當考慮發出一個具有商業意義而且明確界定服務外包部門及相關服務活動的清單,該清單應該能夠反映出服務外包部門出現的各類新的服務活動。依據此清單,成員之間應該就承諾的性質達成一個集體諒解。

其次,中國應當聯合廣大發展中國家利用多哈談判及《服務貿易協定》下的其他機會,嘗試對既有談判內容和模式進行微調,爭取發達成員對服務外包貿易發展的支持。

首先,考慮到目前信息技術條件的快速進步,各方應當對模式1下的開放承諾進行深入研究,使用模范減讓表(有稱為示范樣本)的方式幫助成員在模式1方面做出承諾;其次,應進一步提升模式4(自然人流動)的承諾水平,爭取對獨立于商業存在的專業技術人員做出全面的市場準入承諾,例如創設專門的服務提供者簽證;削減限制自然人流動的簽證手續、數量限制、資格限制和技術標準等國內措施。

3.積極推動《基礎電信協議》向深入發展,促進本國電信市場的開放。

在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項下的談判中,由于各方成員存在著較大分歧,服務貿易中最具潛力的金融、電信等行業僅達成了諸邊性質的自由化協議,且未參加者多為發展中成員。

但另一方面,加入《基礎電信協議》的印度在后來的全球服務業產業轉移中拔得頭籌,抓住了服務外包貿易發展的先機。筆者認為,上述實例再次印證了一條重要經驗: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作為后進的發展中國家,凡是開放就有發展,凡是競爭就有活力。

目前,盡管已有許多發展中國家后來加入了《基礎電信協議》,但在各種因素的作用下,一些國家電信業市場的開放卻并不盡如人意。以我國為例,中國在入世時即加入了《基礎電信協議》,但從五年過渡期后的情況來看,目前外資對國內基礎電信行業依然鮮有進入,國內電信市場依然壟斷嚴重。而這種情況導致的電信服務質量差、收費高、業務限制多等弊端已負面影響了我國服務外包貿易的深入發展。

因此,從積極承接服務業國際轉移,促進服務外包貿易發展的角度出發,中國應當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道利用多哈談判的機會,在電信市場外資準入、持股比例等問題上采取更加積極靈活的態度,推動《基礎電信協議》下發展中成員開放承諾的繼續深入,并以此換取發達成員對推動服務外包貿易的更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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