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公安部《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的要求,加強日照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6月22日,日照市公安局網監部門與全市100多家計算機信息聯網單位簽訂了信息網絡安全責任書。
責任書明確規定,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組織是單位的常設機構,包括:計算機技術部門、審計部門、應用業務部門及業務技術專家,實行領導、保衛和技術人員“三結合”。安全保護組織由單位主管安全的負責人領導,不能隸屬于計算機運行或應用部門。
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信息服務單位要建立信息發布、審核、日志管理?;ヂ摼W電子公告服務單位建立用戶登記管理,落實三級管理機制。即識別并記錄登記用戶的真實身份,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建立由信息審核員(開辦單位)、站長(BBS)、欄目主持人(各類欄目)組成的三級管理體制。建立公用賬號使用登記制度。認真遵守24小時案件報告制度,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所發生的安全事件、事故及違法犯罪案件24小時內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堅決杜絕在本單位內利用互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反動、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教唆犯罪、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等內容信息,及登錄各不良站點。
責任書還規定,進行國際聯網單位必須在接通網絡30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提供詳細的備案資料。計算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分A類、B類、C類機房進行分級保護,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防雷保安器”。建立日志保護功能,保存60日以上的運行日志和用戶使用日志;建立安全審計和預警功能;對開設交互式信息服務欄目的系統,建立具有身份登記和識別確認功能;建立網絡版的殺毒系統;根據系統安全等級加設防火墻。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于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82號令發布。2006年3月1日施行。據了解,目前,我國聯網單位防范網絡攻擊和計算機病毒傳播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大部分使用率低于25%;同時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缺乏必要的管理維護,一些措施形同虛設,使用效果很不理想。此外,因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不落實造成的用戶資料信息和賬號密碼泄露等案(事)件頻繁發生,給上網用戶和互聯網服務單位造成了很大損失。
規定是與《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相配套的一部部門規章,共19條,包括立法宗旨、適用范圍、互聯網服務單位和聯網使用單位及公安機關的法律責任、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要求、措施落實與監督和相關名詞術語解釋六個方面內容。
規定明確了負責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責任主體是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負責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各級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
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服務單位和聯網使用單位應當落實的基本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并分別針對互聯網接入服務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單位和互聯網上網服務單位規定了各自應當落實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主要包括:防范計算機病毒、防范網絡入侵攻擊和防范有害垃圾信息傳播,以及系統運行時間、用戶上網登錄時間和網絡地址的記錄留存等技術措施要求。
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服務單位和聯網單位不得實施故意破壞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擅自改變措施功能和擅自刪除、篡改措施運行記錄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