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為加快我國承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提高我國服務外包企業國際競爭力,商務部、信息產業部將選擇一批中心城市作為開展承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基地城市,在宏觀政策、規劃設計、招商引資、綜合協調等方面給予支持,并通過專項扶持基金,用于公共信息平臺建設、基地內人力資源培養、基礎設施和投資環境建設等方面。目標是在三到五年內建設10個中國承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基地,推動100家跨國公司將其一定規模外包業務轉移到中國,并培養1000家承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大中型企業,全方位接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現就開展“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認定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采取“基地城市+示范區”模式,由商務部、信息產業部和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劃單列市)共建。
“基地城市”是指符合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總體規劃、立足區域和行業特點、能夠起到有效的示范和帶動作用的以承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為主的中心城市。
“示范區”是指在“基地城市”內,服務外包重點企業相對集中,已初步形成一定規模效益,在引導和帶動“基地城市”及周邊地區開展承接服務外包業務方面具備一定基礎的區域(一般為“基地城市”內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軟件產業基地、國家軟件出口基地及軟件園區等特定經濟功能區)。
二、申請認定為基地城市,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方政府已將承接離岸服務外包納入十一五規劃發展方案并制定明確目標,推進發展服務外包業的思路明晰,規劃切實可行,中遠期發展目標明確;制定的鼓勵承接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及具體措施切實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
(二)當地政府承諾從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與中央扶持基金配套,用于基地建設(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必要設施、人才引進與培養、服務外包職業培訓、外包企業相關認證等,及與服務外包配套服務及特定環境改善相關事宜)。
(三)“基地城市”已有具備條件的示范區。
(四)“基地城市”的建設及發展環境優越,基礎設施較好,交通便利,污染指數較低,適宜居住,具有良好的國際投資和合作的環境。
(五)“基地城市”產業特色鮮明,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體系健全,投融資便利,運營成本具有競爭力,且具備在三到五年內培育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大型骨干企業(3000-5000人)和孵化中小企業的條件,對本地區及周邊地區開展承接服務外包業務具有帶動作用。
(六)“基地城市”內已有50家以上具備一定規模的從事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具有良好的服務基礎和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經驗,承接的服務外包業務以離岸服務外包為主。
(七)該地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學科與服務外包需求相適應,服務外包人力資源儲備充足,具備根據外包產業需求進行定向培訓的各種條件。
(八)具有良好的國際投資和合作的環境。
(九)“基地城市”的建設由有關市領導分管,有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服務外包基地的規劃及建設。
三、申請認定為示范區,應具下列條件:
(一)符合“基地城市”發展規劃和功能定位(不存在土地管理等遺留問題)。
(二)具有開展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基礎,并已有可適用于承接服務外包業務企業的具體扶持政策。
(三)區內已開展的服務外包業務以離岸業務為主,區內從事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不少于25家且發展勢頭良好。
(四)有精簡高效的管理機構。
四、請你省(市)進一步了解本行政區域內服務外包業的開展情況,其中符合要求、希望成為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的中心城市,應按下列要求向商務部、信息產業部提交申請材料:
(一)基地應由省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向商務部、信息產業部推薦,并按要求填寫《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推薦表》(附件一);
(二)根據基地城市內服務外包業的實際開展情況,填寫《基地城市已設立從事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一覽表》(附件二);
(三)按照《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基地推薦表》的結構,提交詳實的申請報告。
五、商務部、信息產業部將共同組織評審,并對經評審認定的基地城市和基地城市內的示范區聯合授牌。
附件一:《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推薦表》
附件二:《基地城市已設立從事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一覽表》